2014年6月10日 星期二

網路預約申辦晶片護照

網路預約申辦晶片護照
本項服務現為試辦階段,目前僅限本人親辦護照之預約申請,並以台北局本部為試辦地點。
    使 用本服務須先完成線上填表,再依預約日期攜帶您的身分證正本及申辦護照應備文件前往領務局現場報到後辦理送件,本局將以該時段報到順序,依序受理案件。受 理後核發護照之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4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5個工作天;另有關護照規費及加收速件處理費等資訊請參閱"國內護照規費 及加收速件處理費須知"。
注意: 您的預約申辦僅當天有效,請您務必於預約日期的時段內至現場辦理,以節省您的寶貴時間。



預約申辦護照服務流程如下圖所示: 

網路預約流程

報到流程

外交部領事局樓下的郵局有提供 "護照代領的服務 "

可直接到領事事務局樓下委託郵局,填妥的「國內快捷報值郵件五聯單」貼在護照專用信封正面,並將「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自行繳納款項收據」交給郵局,繳付郵資及護照報值費,就可以由郵局協助代領及快遞代送護照到家,不必再為出門領取護照事情煩惱。

郵局將派專人代領護照,並於領照後二十四小時內以快捷郵件送到收件人手中。


代領護照的計算標準是按件、按地區收取「快捷郵資」,每件封套最多可容納六本護照,再加上每本護照新台幣十二元的「報值費」。

(重量限制 250公克)
台北、基隆縣市的快捷郵資每件八十元 +「報值費」新台幣十二元
台灣本島其他縣市每件一百二十元+「報值費」;
外島縣市每件一百四十元+「報值費」
申辦護照Q&A

任何人都可申請晶片護照嗎?

自97年12月29日起,具中華民國國籍者首次申辦護照均領取晶片護照;另外,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若已持用舊版護照,不管護照所餘效期長短,均可以申請換發晶片護照。

申請晶片護照須具備哪些文件?

一般人民首次申辦護照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及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直4.5公分橫3.5公分,不含邊框)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式2張並填妥護照申請書(申換 護照者須另繳交舊護照)。詳細規定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相關內容(http://www.boca.gov.tw)或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外 交部各辦事處。

晶片護照使用效期為何?

與現行規定一致,即一般民眾護照效期以10年為限。未滿14歲者之護照以5年為限。男子於年滿14歲之日起,至年滿15歲當年之12月31日前申請護照者,核給效期5年以下之護照。在國內的接近役齡及役齡男子護照效期,以3年為限。遺失補發之護照效期,以3年為限。

國內 - 護照規費及加收速件處理費須知

一、護照規費為每本新台幣1,300元。但未滿14歲者、男子年滿14歲之日至年滿15歲當
  年12月31日及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兵役義務,尚未服役致護照 
  效期縮減者,每本收費新台幣900元。
二、作業時程:
 (一)對於申請新照及換發之一般性案件,於受理後4個工作天後領取。(例如於1
    日上午受理,5日上午可領取)
 (二)護照遺失申請補發案件,於受理5個工作天後始得領取。
三、申辦護照倘要求加速處理者,應加收速件處理費,其收費金額及工作天數如下:
 (一)提前1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台幣300元(提前時間未滿1個工作日者,以1
    個工作日計)。
 (二)提前2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台幣600元。
 (三)提前3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台幣900元。
四、護照申請案已經本局受理並開立收據進入流程後,申請人事後復再要求提前製發
  者,其速件處理收費方式及工作天數如下:
 (一)原係申請一般案件者,應繳交新台幣900元,並自繳費後起算1個工作日後領
    件。
 (二)已申請速件處理者,得以補繳差額方式要求再提前辦理,惟以補足新台幣900
    元為限,並自補足差額後起算於1個工作日後領件。
 (三)護照遺失補發案件,倘要求加速處理,於加收速件費用900元後,2個工作日
    後領件。


晶片護照相片規格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2957&CtNode=678&mp=1)

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申請人應繳交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半身、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護照專用相片乙式二張。相片中人像不得配戴有色眼鏡,眉、 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足資辨識人貌。相片詳細規格說明如下:
一、最近6個月內拍攝。
二、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亦即臉部佔據整張相片面積的70~80%)。部或是頭髮不能碰觸到相片邊框(女性長髮碰觸相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
三、相片為中性的色彩,無墨跡或摺痕。
四、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兩眼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表情自然不誇張且嘴巴合閉(請勿露齒)並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色調,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
五、頭髮不得遮蓋到眼睛任一部分,並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不能側向一邊或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相片不修改。小耳症患者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不遮蓋。
六、相片背景需為白色,光源需均勻且不能有陰影或閃光反射在臉部,不能有紅眼。
七、以高解析度沖(列)印在高品質的光面相紙上,相片需清晰、鮮明,其影像不得模糊或呈現任何鋸齒狀。原始影像列印前不得對影像重新取樣 (resampling) 或變更影像原始尺寸。
八、如相片是以數位相機拍攝,相機必須具備至少三佰萬像素(pixels)功能且設定為「最高品質、高彩度」,並以高品質光面相紙沖(列)印。不得做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
九、如果配戴眼鏡:
(一)眼睛需清楚呈現,不能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能配戴有色眼鏡(視障者除外)。
(二)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
十、因宗教因素需戴頭巾者,相片人貌之五官從下巴底部至額頭頂端及臉部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十一、幼兒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不能有椅背、玩具、奶嘴、他人或協助照相的手之影像)。
十二、照相機及燈光
(一)相機鏡頭需調至對齊被拍攝者的眼睛高度
(二)鏡頭距離臉部約1.2公尺(至少需1公尺以上)
(三)沒有任何光學或光線上被扭曲
(四)不得使用數位變焦
(五)正確地調整白平衡
(六)需以均勻一致的白色背景拍攝
(七)利用多個擴散光源讓被拍攝者兩邊的光線對稱互補、照亮背景並移除陰影
(八)攝影棚內不得受戶外光源的影響
(九)對焦需清晰

        為確保國人旅行通關之便利,倘所繳照片不符前述規定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掃描器處理後影像品質未達標準,應請護照申請人重新繳交高列印品質的照片。

註:外交部提醒國人於申辦晶片護照時,宜避免使用配戴有色隱形眼鏡或彩色瞳孔放大片之相片,以免因相片與實際相貌特徵差異過大,向外國申辦簽證遭到退件,或於海外通關時遭遇困擾,造成不便。


中華民國國民適用以免簽證或落地簽證方式前往之國家或地區

1.各國簽證及移民法規時有變動,請於出發前向有關國家駐海外使領館或代表機構確認,相關入境規定仍以入境國政府最新公布者為準。駐華使領館及代表機構聯絡電話、地址
2.一般國家多要求所持護照需有六個月以上效期,過境免簽證(Transit Without Visa, TWOV)係便利持有確認回(續)程機票及前往第三地有效簽證的轉機旅客,一般並不適用持候補機位者(If Seat Available, ISA)。請參考申辦中華民國護照相關規定
3.國人以免申根簽證方式赴歐洲35個國家及地區相關注意事項,詳情請參閱外交部網站。
4.其他相關旅遊資訊,請參考各國暨各地區旅遊資訊。   

我國正式成為美國免簽證計畫參與國相關資訊

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本系統僅提供首次申請護照外文姓名參考)

1.本系統可翻譯「漢語拼音」、「通用拼音」、「國音第二式拼音」及「威妥瑪(WG)拼音」結果。
2.護照外文姓名拼音對照表
3.姓氏在前、名在後,姓之後加逗號(以利區分姓氏及名字)。另外文名字音節中間之短橫,係為便於名字斷音,
   易於辨識之用,倘外文名字之間不加短橫,本局亦尊重申請人意願,可於申請護照時免繕。
4.曾領護照者,外文姓名應與舊護照一致,姓氏拼音應與親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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